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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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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教育局文件 瑞安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 现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学区各校认真做好以下宣贯工作(集中宣贯时间为7月—10月):1.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发布《条例》宣传报道信息,每个单位不少于1条;2.及时组织本部门党委(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条例》;3.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条例》学习、竞赛等活动;4.加大汛期宣传工作力度,挖掘身边运用《条例》典型经验做法,并报送市防指办,在全市宣传推广。 附件: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瑞安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50 号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 2021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2007 年 3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灾后恢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气象等其他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 园区) 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防与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灾害风险空间分布,科学规划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工程设施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灾害风险识别机制。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结果,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风险区域,编制和动态更新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编制和动态更新灾害综合风险识别图。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防台抗旱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形势图。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钱塘江干流、浦阳江、瓯江、东苕溪的洪水调度方案,经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西苕溪和钱塘江其他重要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度汛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应当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职责,规范应急物资日常管理,并及时补充相关物资。 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指令,作为临时避灾安置场所无条件开放。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加强海上、水面救助打捞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提高极端条件下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整合辖区内基层警务人员、专职消防队员、民兵、治安巡逻队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防汛防台抢险救援相关任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培训指导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的抢险救援行为,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三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 4月15日至10月15日。 每年4月15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全面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公布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名单,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必要的应急演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测设施、站点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需要在自然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和重点渔港等重要基础设施增设监测设施、站点,并实行监测设施、站点与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实时联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监测设施、站点建设和维护相关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简易监测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及其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生态环境、供水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可供水能力、墒情、人工增雨作业、水质、供用水等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发送至可能受灾害性天气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村( 居)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 预警解除后,县(市、区) 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预警解除信息发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 应急响应期间,县(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信息的,应当将相关需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由其统一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不得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险情等信息。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将有关信息及时发送或者报告至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 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等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确定的权限、程序与标准,决定启动、调整和结束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主要影响地区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事件达到或者即将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标准时,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需要组织集中转移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灾害危害性及具体转移地点和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被转移地区的村(居) 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转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决定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擅自返回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 根据预报信息可能受灾害性风浪影响范围内的海上渔船,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在指定时间内转移至相对安全的水域或者进入适合防避台风的渔港和避风锚地,并服从当地安全管理;海上预警解除前,在港渔船不得擅自出海,海上渔船不得进入预警海域。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先行处置,组织和指导开展抢险救援。 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先行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救援力量支持和技术指导。 应急响应期间,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用电、通信等方面应急保障。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支援请求情况或者事态严重程度,统筹调度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统筹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通信、后勤等保障。 第五章 灾后恢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全面评估和统计灾害损失、影响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被损坏的工程设施以及监测设施、站点需要立项建设紧急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简化有关手续,并提供便利。 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以及农村住房、渔船等涉农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直接购买保险、提供资金补助、督促第三人落实购买保险责任等措施,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送:省委、省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直属各单位,各市、县( 市、区)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在浙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4 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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